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农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
第三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补助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支出内容:
第五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第四条第(二)项中草原禁牧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
第七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实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
第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应将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按支持方向下达到省级财政。草原绩效奖励资金应于9月底完成评价工作后及时下达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安排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制定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明确项目管理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农(牧)民补助的资金应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农(牧)民。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的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9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532号),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