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 第二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编制当年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同时,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专员办履行审核职责。专员办重点审核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险种是否属于中央财政…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补贴比例等,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单位)不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上报的保险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政部将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三十条 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专员办审核意见,结合预算收支和已预拨保险费补贴资金等情况,清算上年度并拨付当年剩余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对保险费补贴进行分解下达。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险费补贴,确保农业保险保单依法按时生效。对中央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财…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