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核定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