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3. 第二章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 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 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 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 第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