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
可行性分析报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申请报告;
可行性分析报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