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