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