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度须满足内部牵制制度、回避制度、岗位任职条件等要求。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度失效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