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

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