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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转移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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