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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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