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