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