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