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