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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或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八十七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九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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