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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 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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