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