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