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