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