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