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