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