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 第二条 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