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一、 地主

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爲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剝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剝削農民,此外或兼放債、或兼雇工、或兼營工商業,但對農民剝削地租是地主剝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學租也是地租剝削一類。

有些地主雖已破產了,但破產之後有勞動力仍不勞動,而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者,仍然算是地主。

軍閥、官僚、土豪、劣紳是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別兇惡者(富農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紳)。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剝削農民爲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的一些人,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政務院補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