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一) 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轉租於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爲二地主。二地主應以地主一例看待。其自己勞動耕種一部份土地者,應與富農一例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