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地主 (一)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地主 (一) 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轉租於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爲二地主。二地主應以地主一例看待。其自己勞動耕種一部份土地者,應與富農一例看待。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