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地主 (四)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地主 (四) 各地地主每戶所有土地平均數,以一個或幾個縣爲單位計算,由各專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决定之。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