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二、

二、 富農

富農一般佔有土地。但也有自己佔有一部份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佔有比較優良的生產工具及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經常依靠剝削爲其生活來源之一部或大部。富農剝削的方式,主要是剝削雇傭勞動(請長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剝削地租、或兼放債、或兼營工商業。富農多半還管公堂。有的佔有相當多的優良土地,除自己勞動之外,幷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債利等方式剝削農民,此種情况亦應以富農看待。富農的剝削是經常的,許多幷且是主要的。

(政務院補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