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農 (一)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富農 (一) 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稱爲半地主式的富農。對富農及半地主式的富農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按土地改革法第六條處理。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