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一) 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稱爲半地主式的富農。對富農及半地主式的富農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按土地改革法第六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