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同意的,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 第十条 申请者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