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