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