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