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申请者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