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