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