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