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