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