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申请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为所在国家(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所在国家(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其监管当局与银监会签署了监管备忘录;
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并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