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