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