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八条 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 第五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