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2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