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