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