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总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下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核准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