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中资商业银行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