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九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九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进的其他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 第八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境内专业子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